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五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主體與類型
(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主體
(二)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
二、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一)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二)其他禁止交易行為的民事責任
(三)證券服務機構的民事責任
(四)證券公司的民事責任
(五)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
三、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
四、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一)證券市場禁入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五、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