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主要內容
擔保是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
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一)擔保合同的性質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二、保證
(一)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
保證是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2.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的內容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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