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
第 2 頁: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三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
第 5 頁: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
第 6 頁: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7 頁: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二、城鎮±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土地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標準。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的特殊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對其他稅收減免做了一些特殊規定。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l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7.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土地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