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 |
第 2 頁: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
第 3 頁: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
第 4 頁: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5 頁: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
第 6 頁:第六節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
第 7 頁:第七節 公司財務、會計 |
第 8 頁:第八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
第 9 頁:第九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 10 頁:第十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活動。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二)變更登記的要求
(三)備案事項
五、注銷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的情形。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六、分公司的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七、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
八、證照和檔案管理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