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法律基礎 |
第 2 頁: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第 5 頁:第三節 法律責任 |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3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3—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