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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四)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六)入伙與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責任承擔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①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②無限連帶責任。
(2)責任追償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執業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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