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
1、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且A公司屬于本公司的發起人,A公司轉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A公司為了購買物資開出面值1000萬元的商業匯票給B公司支付貨款,該票據尚未到期,乙、丙兩單位作為該票據的擔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則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體不存在,該票據的付款義務人不明確。
3、A公司負責存貨核算的李會計因病不能工作,影響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財產清查和相關會計工作,又不能親自辦理會計移交手續。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辦理移交手續,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關的法律責任。
要求:根據公司法、票據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關于兼并A公司的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
2、乙、丙作為票據擔保人,如何辦理保證手續?
3、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權利?
5、A公司的李會計應如何辦理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手續?交接前后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答案]
1、甲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兼并決議程序合法。因為對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東持有公司75%的表決權,達到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其次,甲公司收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為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時,可以收購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轉讓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雖然為甲公司的發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經5年。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內不得轉讓,A公司持股時間超過了這一規定,不受限制。
2、根據規定,票據保證人應當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正面記載保證事項,并由保證人簽章。
3、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會影響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規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債權債務由兼并后的企業承擔,即由甲公司承擔。
4、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權。追索對象包括保證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
5、根據會計法規定,A公司的李會計辦理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手續的要求是: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人員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工作規范》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二)甲公司書面委托本公司采購部經理王某于2004年10月27日到乙公司采購材料。王某到乙公司后,根據本公司委托簽訂采購A材料的合同內容如下:
1.2004年12月15日之前,乙公司一次向甲公司供應A材料1000噸,每噸買價2萬元,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但未注明運費有哪一方承擔。甲公司于收貨后三天內支付30%的貨款,剩余70%在貨款于12月25日前付清,采用支票結算方式。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合同總投資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王某同時發現乙公司生產的B產品屬于丙公司所急需的商品在未經丙公司委托的情況下,私自代理丙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簽訂了購買B產品的合同,總價款500萬元。丙公司采用定金擔保方式,于2004年12月6日之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70萬元,乙公司于2005年元月10日以前向丙公司供貨,余款在丙公司收到貨物后10天內付款,并同時規定任何一方違約,按總標的10%支付違約金。
該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又向丙公司發出了合同追認函。丙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回函確認同意履行該合同。
2004年12月3日丙公司向乙公司簽發面值70萬元的銀行本票支付定金后,乙公司未能如期供貸,經丙公司再三催要,乙公司以本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為由,暫時停止供貨。由此給丙公司造成損失190萬元。丙公司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認為:第一、王某在無代理權情況下代替丙方簽訂該合同,故本合同無效,第二、即使該合同有效,本公司因合并事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應免除違約責任。
3.乙公司法定的代表人2004年12月10日在一次商品展銷會上聽說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認為若乙方不按期供料則會影響自己的正常生產;甲公司并對所欠乙公司的款項提供擔保,其中i00萬元以房產抵押,210萬元由李某和張某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同時乙方還揭露了甲方代理人與乙方經辦理人串通加價,私自拿回扣的事實。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同法和票據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簽訂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證明理由:合同中未規定運費的承擔方,應如何處理?
2.乙方提出解除與甲方的合同,是否合法?
3.若乙公司向甲方供貨后,甲方不能付款,乙公司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和張某兩位擔保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4.王某代理丙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2004年11月22日丙公司確認后,合同性質是否發生了變化?
5.在丙公司與公司的合同爭議中,乙公司提出的兩點理由是否成立?
6.丙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采用什么擔保方式,是否生效并合法,丙公司的190萬元損失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