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3】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申請仲裁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協議仲裁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仲裁協議的效力(重點)
(1)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解釋】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相關鏈接】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例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2004年)
【答案】×
【例題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007年)
【答案】√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斷題)。
6、仲裁裁決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
(4)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2】仲裁裁決作出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003年)
【答案】√
【例題3】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解析】(1)選項B: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2)選項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3)選項D: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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