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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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解釋1】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其他 勞務征收營業稅。
【解釋2】無形資產: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解釋3】不動產:(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個人將無形資產無償贈送他人,不交營業稅。
【解釋4】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2)其他 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解釋5】兼營:納稅人兼營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如果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解釋6】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但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解釋7】注意“境內”的含義:(1)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3)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4)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5)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6)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除外;(7)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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