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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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人
1、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判斷題)
3、《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如果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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