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特別納稅調整
【解釋】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
1、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屬于資本弱化行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借貸款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一般可以稅前扣除,而為股份資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稅前扣除。因此,有些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采用借貸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九、虧損彌補
1、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解釋1】虧損數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在年度終了后45天內,將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解釋2】虧損彌補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如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2、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3、企業境外業務之間(企業境外業務在同一國家)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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