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6:個人所得稅計算的基本規則
一、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1.收入的形式
一般是貨幣,但不僅限于貨幣。還有實物、有價證券等。
2.費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辦法 |
所得項目 |
1.定額扣除 |
工資、薪金所得 |
2.定額和定率扣除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
3.核算扣除 |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
4.不得扣除費用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例題·多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發生的下列收入,準予從收入總額中定額扣除800元的有( )。
A.高校教師在本校講課收入3000元
B.中學教師業余給外校學生輔導收入3000元
C.小學教師購買股票取得股息2000元
D.幼教教師給報刊投稿收入1000元
【答案】BD
3.所得稅的計稅行為有按期計稅的,也有按次計稅的。
計稅 |
所得項目 |
1.按期計稅 |
按月計稅繳納——工資、薪金所得;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為一次);連續性的勞務報酬所得(以一個月為一次) 按年計稅,分期(或分月)繳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2.按次計稅 |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非連續性的勞務報酬所得 |
【例題·多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發生的下列收入,按月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有( )。
A.職員的工資和津貼收入
B.作家小說的連載收入
C.個人房屋的出租收入
D.股東取得的股息收入
【答案】AC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捐贈問題:
1.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會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5.個人的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或下次或當年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6.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例題·多選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發生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過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B.通過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C.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D.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貧困地區的捐贈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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