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的概念
(一)票據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考題·單選題】(2007年)下列票據中,不屬于《票據法》調整范圍的是( )。
A.匯票 B.本票 C.支票 D.發票
『正確答案』D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舉例】出票人A開具票據給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銀行,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給D,D是持票人。則出票人A.付款銀行甲銀行、收款人B 是基本當事人;背書人C與被背書人D是非基本當事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舉例】AB之間簽訂買賣合同,A向B開具商業匯票,付款人是A的開戶銀行C(承兌行)。B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D又將票據背書給E,E要求D提供保證,當持票人E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票據責任。
【考題·多選題】(2007年)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基本當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證人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不包括保證人。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非基本當事人的包括( )。
A.出票人 B.保證人 C.承兌人 D.背書人
『正確答案』BCD
【例題·多選題】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有關票據關系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書人
C.丙是被背書人
D.銀行是承兌人,也是付款人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匯票是由甲簽發的,因此甲是出票人,選項A正確;甲簽發的匯票是給乙的,那么乙是收款人,而乙又將匯票背書給丙,因此乙既是收款人也是背書人,丙就是被背書人,選項BC正確;銀行是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承兌后應就匯票上標明的金額付款給持票人,因此銀行是承兌人也是付款人,選項D正確。
(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1.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2)票據是文義證券;(3)票據是無因證券;(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5)票據是要式證券;(6)票據是流通證券。
2.票據功能
(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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