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總結表格
|
行使對象 |
起算日 |
時效 |
商業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銀行匯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 |
3個月 |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下列有關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票據的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A正確,B錯誤;(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C正確;(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據此,D正確。
【例題·單選題】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本題中,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對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時間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六)票據責任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考題·多選題】(2008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對行使付款請求權時持票人負有付款義務的有( )。
A.匯票的承兌人 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匯票的背書人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據的付款人。
2.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拒絕付款
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票據“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舉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10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簽發了一張支票,如果B發的貨物有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其卻向A提示付款。在這種情況下,A有權對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舉例:A向B簽發一張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例題·單選題】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不必審查背書連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A不對;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關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責任,選項B也不對;付款銀行付款,應按照規定審查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不連續,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應予以付款,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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