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論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國家意志性;
②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強制性;
③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利導性;
④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4類:公民(自然人)、機構組織、國家、外國人及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包括4類: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五、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一)途徑的選擇
(二)仲裁與訴訟關系: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不適用: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 | (1)勞動爭議的仲裁; |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不實行地域管轄;也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l名仲裁員組成。
(五)仲裁協議
1.形式: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但不公開進行。
2.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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