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事訴訟
(一)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9項(很重要)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二)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判決和執行
1.判決:(1)開庭并公開;(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執行措施(9項)
八、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九、行政訴訟
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但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十、法律責任的種類
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特別關注:
責 任 |
具體責任 |
1.民事責任 |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
2.行政責任 |
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
3.刑事責任 |
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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