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點回顧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詐行為)。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
(1)法人;
(2)分支機構:①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②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2個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勞動關系:(1)時間: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要點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點2】例外情況: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 處理規定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1個月~1年 |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注釋】2倍工資的計算時間從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
滿1年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四、勞動合同的類型與效力:
1.類型——3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性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重點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l)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且勞動者沒有列舉情形;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效力:無效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特別是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休息休假、勞動報酬
(一)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l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l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勞動報酬:
1.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資支付: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 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加班報酬) |
①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④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 | 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
(三)違反規定的責任
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六、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共3項)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3個月~1年(不包括1年) | 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 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 不得超過6個月 |
【要點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要點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要點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服務期:
1.服務期沒有統一的時間限定。
2.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中的雙方權責: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范圍: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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