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醫療期
(一)醫療期期間:3個月~24個月
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解釋1】醫療期的長短與勞動者的工齡相關。
【解釋2】計算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解釋3】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標準: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各種解除和終止的情形及是否有經濟補償。
主要內容 | 要 點 | |
一、勞動合同解除 | 兩種解除方式: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 |
勞動者法定解除情形 (3種) |
1.提前通知解除:2種 | |
2.隨時通知解除:8種(有經濟補償) | ||
3.不需告知解除:2種(有經濟補償) | ||
用人單位法定解除情形 (3種) |
1.無過失性辭退:3種(有經濟補償) | |
2.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6種 | ||
3.經濟性裁員:4種(有經濟補償) | ||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種 | ||
二、勞動合同終止 | 終止的情形:7種(有經濟補償) | |
不得終止的規定:6項(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
三、法律后果和責任 | 經濟補償、賠償金 | |
四、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 “三金”區別,經濟補償的9種情形、支付標準(年限與基數) |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解析1】補償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解析2】月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九、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一)勞動爭議的適用范圍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三)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仲裁時效中斷與終止:3種情形:①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②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4.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提示】區分補償金與賠償金
1.訂立勞動合同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履行勞動合同中: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提示】區分賠償責任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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