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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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不動產(土地)所在地 | (1)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銷售、出租不動產 |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1)提供應稅勞務(建筑業除外) (2)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除外) (3)扣繳義務人 |
應稅勞務發生地 | 建筑業 |
機構所在地 |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
仲裁制度的區別
經濟仲裁(第一章) | 勞動仲裁(第二章) | |
是否實行自愿原則 |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不涉及仲裁協議 |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 | √ |
是否實行地域管轄 | 不實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
是否實行回避制度 | √ | √ |
是否公開進行 |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 √ | √ |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是否應先行調解 | 可以先行調解 | 應當先行調解 |
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 √ | √ |
對仲裁裁決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 仲裁裁決為終局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 (1)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對“非終局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 | √ |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事項 | 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
出售 | 征收 |
繼承 | 不征 |
贈與 | (1)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征 (2)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 (3)其他贈與:征收 |
出租 | 不征 |
抵押 | (1)抵押期間:不征 (2)抵押期滿后,以該房地產抵債的:征收 |
交換 | (1)單位之間互換:征收 (2)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
合作建房 | (1)建成后自用:暫免征收 (2)建成后轉讓:征收 |
代建房 | 不征 |
評估增值 | 不征 |
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 | 暫免征收 |
投資、聯營 | (1)將房地產轉讓到投資聯營企業時:暫免征收 (2)將投資聯營的房地產再轉讓時:征收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1)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征收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不征 |
行政訴訟(第一章) | 稅務行政訴訟(第六章) | |
起訴 | (1)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受理 |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
兩審終審制度 | (1)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 |
審判制度 |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 |
是否適用調解制度 |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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