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行政復議
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
(一)行政復議范圍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掌握) |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法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熟悉)
參加人 | 申請人 | 依《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被申請人 |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 |
第三人 |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 |
行政復議機關 |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 |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掌握) | ||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
2.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5.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6.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 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 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知識點十一、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受理 |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
不受理 |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
(二)訴訟管轄
級別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 |
地域管轄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三)起訴和受理
情形 |
起訴程序 |
時間要求 |
選擇復議 | 直接起訴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先復議,再起訴 | (1)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必經復議 | 必須先復議,再起訴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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