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十、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一)應稅收入的確定
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應當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重點掌握)——新5舊3
銷售新房 | 銷售舊房及建筑物 | ||
按評估價格扣除 | 按購房發票金額計算扣除 |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稅金。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于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夠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
(2)房地產開發成本 |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 (2)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 |
(3)房地產開發費用 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 |
①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注意: a.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b.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 ||
②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 |||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包括印花稅 | (3)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 |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 (1)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20% |
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①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②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③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2)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收入的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①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②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知識點三十一、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考試中給)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確定收入額
2.明確扣除項目
3.計算增值額
增值額=房地產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4.計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5.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
按照計算出的增值率,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
6.計算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單項選擇題
◎李某2011年3月轉讓其2007年1月購買的一處住房,取得轉讓收入50萬元,繳納相關稅費5萬元,購入時價格30萬元。本次轉讓中李某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
A.0
B.3
C.4.5
D.5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土地增值稅減免稅的規定。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