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十四、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規定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類別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說明 |
原油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 算出來的原礦數量比加工后的數量大 |
煤炭 | 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原煤課稅數量=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綜合回收率 | |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 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 |
鹽 | 納稅人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的已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 一次課征 |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單項選擇題
◎某錳礦開采企業2009年6月計劃開采錳礦石6 000噸,實際開采6 200噸,計劃銷售5 500噸,實際銷售5 800噸,則當月資源稅課稅數量為( )。
A.5 500噸
B.5800噸
C.6 000噸
D.6 200噸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課稅數量。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產品并銷售,以銷售數量為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判斷題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正確答案】:對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課稅數量。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知識點二十五、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單項選擇題
◎某油田2011年3月份生產銷售原油5萬噸,銷售人造石油2萬噸,銷售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2000萬立方米。已知該油田適用的單位稅額為8元,油田鄰近的石油管理局規定天然氣的適用稅額為5元/千立方米。油田2011年3月份應繳納的資源稅稅額為()萬元。
A.40
B.49
C.41
D.50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計算。2000萬立方米=20000千立方米;油田3月份應繳納的資源稅稅額=5×8+20000×5÷10000=50(萬元)
單項選擇題
◎某省一獨立核算的煤炭企業,下屬一生產單位在外省。2009年該企業開采原煤340萬噸(其中含省外生產單位開采的60萬噸),當年銷售原煤300萬噸(其中含省外生產單位開采的50萬噸)。已知原煤每噸單位稅額4元,2009年該企業在本省應繳納的資源稅為( )萬元。
A. 1360
B. 1120
C. 1200
D. 1000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計算。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所以,銷售的300萬噸中有50噸應當在省外生產單位所在地納稅。該企業在本省應繳納的資源稅=(300-50)×4=1000(萬元)
單項選擇題
◎某納稅人本期以自產液體鹽50000噸和外購液體鹽10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12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資源稅()。
A.36萬元
B.61萬元
C.25萬元
D.31萬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計算。納稅人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應納資源稅=12000×30-10000×5=310000(元)。
知識點二十六、資源稅稅收減免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3.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知識點二十七、資源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 | 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2.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 | 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
3.其他結算方式的 |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4.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 | 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
(二)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注意:(1)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2)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申報期限: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