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十一、印花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并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
(二)納稅地點
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對于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間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三)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在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四)繳納方法
自行貼花、匯貼匯繳和委托代征三種繳納方法。
1.自行貼花 | 即實行“三自”納稅,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自行計算應納印花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足印花并自行注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足印花 |
2.匯貼匯繳 | 匯貼: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
匯繳:同一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 |
3.委托代征 |
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中央空調一臺,簽訂購銷合同,則印花稅應在()貼花完稅。
A. 發出空調的當天
B. 合同書立、領受時
C. 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D. 憑證生效日期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稅法規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應在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知識點二十二、資源稅的概述
一、資源稅的概念及特點
(一)資源稅的概念
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的特點
1.只對特定自然資源征稅
2.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
3.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掌握)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1.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也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2.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掌握)
兩大類:礦產品和鹽
七個應稅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固體鹽、液體鹽)
注意:
1.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2.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單項選擇題
◎下列各項中,應征收資源稅的是( )。
A.人造石油
B.柴油
C.中外合作開采石油
D.天然原油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原油屬于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指的是開采的天然原油,但不包括人造石油、柴油;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征收的是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知識點二十三、資源稅的稅目與稅額
(一)資源稅稅目及幅度稅額(熟悉)——定額稅率。
(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及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了解)
1.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2.資源稅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資源稅適用稅額確定的特殊規定(熟悉)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 | 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 | 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
3.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 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
4.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 | 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
單項選擇題
◎某獨立礦山2009年4月到外地收購未稅銅礦石7萬噸,該7萬噸銅礦石適用( )。
A.礦產品原產地的單位稅額
B.本單位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
C.礦產品收購地的單位稅額
D.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適用稅額的規定。按照資源稅有關規定,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判斷題
◎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的,從低適用稅額。( )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適用稅額的規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