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房產稅納稅人
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從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外籍人員是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納稅人的具體規定
情形 |
納稅人 |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 | 經營管理的單位 |
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 | 集體單位和個人 |
2.產權出典的 | 承典人 |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 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 |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末解決的 | |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 | 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
注意:位于農村的房屋,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房產稅。
單項選擇題
◎下列關于房產稅的說法,表述不正確的是( )。
A.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
B.納稅單位無租使用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C.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D.融資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納稅人。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關于房產稅納稅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房產產權出典的,出典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B.房產產權屬于個人所有的,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C.房產產權屬于集體所有的,集體單位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D.房產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知識點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掌握)
房產稅的征收方式: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
1.對經營自用的房產——從價計征,即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
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0%~30%)
(1)房產原值:納稅人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2)房產余值:房產的原值減除規定比例后的剩余價值
(3)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對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4)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的計稅規定
情形 |
稅務處理 |
①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 | 從價計征: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
②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 從租計征: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
③對融資租賃的房屋 | 從價計征: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 |
(5)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的計稅規定
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房產原值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征;出租房產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2.出租的房產--從租計征,即以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房產稅的稅率——比例稅率(熟悉)
從價計征 | 1.2% |
從租計征 | 12% |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 率 |
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征 | 房產計稅余值 | 1.2% |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
從租計征 | 房屋租金 | 12%(個人出租住房為4%) |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