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賬簿和憑證管理
(一)賬簿的設置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傎~、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
2.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 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
3.扣繳義務人 | 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四)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與種類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
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普通發票 | 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專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具備抵扣增值稅稅款的功能。 |
專業發票 | 由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開具的專業性很強的發票。專業發票通常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也可以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納入統一發票管理。上述單位承包、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采取國有民營形式時所用的專業發票,以及上述單位的其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 |
2.普通發票的管理
(1)發票的種類和樣式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批準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發票的印制
普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3)發票的領購
①固定業戶領購發票手續 |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購票方式包括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
②臨時經營領購發票手續 |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
(4)發票的開具、使用和保管
一般情況下,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如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5)發票的檢查
發票檢查中,稅務機關的權利:
、儆袡鄼z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發票的真偽由稅務機關鑒定。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后15日內如實填寫有關情況報回。
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
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即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規定的上限額度。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