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與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土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測定、證書、申報)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定額稅率)。
【提示1】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提示2】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一般規定:見教材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關注: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車船稅的計稅依據——輛、自重噸位、凈噸位
1.乘用車、商用客車和摩托車,以“輛”為計稅依據。
2.商用貨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按“整備質量噸位”為計稅依據。
3.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按“凈噸位”為計稅依據。
(三)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從量定額
【注意】掛車、拖船和非機動駁船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50%(減半征收)
(四)車船稅稅收優惠:8項見教材(2012、2011年考)
1.免稅:捕撈、養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2.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2.納稅地點: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納稅申報: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七、印花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提示2】簽訂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經濟合同類(10類):注意不包括
如:技術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這些合同不貼印花。
2.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分為資金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和其他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金額、數量
1.合同類: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每件5元。
(四)印花稅稅收優惠:見教材
(五)繳納方法——三種
1.自行貼花——基本方法。“三自”納稅(算、買、貼花并注銷)。
【提示】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足印花。
2.匯貼匯繳。
3.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