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總結: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具有“利導性”。
(5)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6)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定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預測性”。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被指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1.法律關系的主體:
當事人,至少有兩個主體。
(1)公民(自然人及自然人屬性的企業)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特征:能為人類所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
舉例:水和空氣是否屬于法律關系客體?
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氣不能被人類控制則不能作為客體,如能被控制并能帶來價值則可以成為法律關系客體,如制售的氧氣和礦泉水等。
(1)物:自然物;人造物;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①知識產品(著作、發明)
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
(3)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①生產經營行為
②經濟管理行為
③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保管行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4)人身
①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
②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者有傷風化的活動;
③對人身行使權力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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