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不包括外國企業)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指其他個人)使用過的物品。
(二)營改增后新增的免稅項目
1.個人轉讓著作權;
2.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3.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
4.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6.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2015新增,非零稅率)
【注意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注意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會計處理收入的確認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注意】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注意1】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意2】試題中只表述一般情況而不對特殊情況進行說明的,視為正確選項。
(二)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
(1)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有證明--機構所在地
無證明--銷售地;沒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提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與消費稅相同,比營業稅多了1日和3日的規定。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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