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增值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為“單位”——受托方向機構所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受托方為“個人”——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2.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
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注意】與增值稅不同的規定。
營業稅征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注意】此處的轉讓無形資產僅指“土地使用權”。
1.我國境內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
(1)屬于:建筑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部分服務業
(2)不屬于: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另外一部分現代服務業。
(3)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有償行為
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或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營業稅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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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標準: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
1.自建建筑物
業務內容 | 稅目 |
自建自用 | 不征稅 |
自建出售(新建) | 1.銷售不動產 2.建筑業 |
自建出租 | 服務業——租賃業 |
自建投資(共擔風險) | 不征稅 |
自建投資(固定收益) | 服務業——租賃業 |
自建使用一段時間后出售 | 銷售不動產 |
2.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注意】電話“安裝和移機”業務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二)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
判定標準:經營貨幣和信用融通業務,包括貸款、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務和“郵政儲蓄業務”
考點:以下金融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2)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注意】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4)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5)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2.保險業
考點:下列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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