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體育業
1.文化業
判定標準:從事文化活動,包括表演、經營游覽場所、其他文化業務。
考點:“出租”文化場所屬于“服務業——租賃業”;
2.體育業
判定標準: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
考點: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屬于“服務業——租賃業”。
(四)娛樂業
【注意】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屬于“娛樂業”不屬于“文化體育業”。
(五)服務業
子目: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 “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
1.代理業
考點:以下項目屬于“服務業——代理業”
(1)服務性單位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屬于餐飲中介服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以下項目不屬于“服務業——代理業”
金融經紀業不按本稅目征稅,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旅游業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索道、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旅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注意】上述行為既不按“交通運輸業”征收增值稅,也不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租賃業
考點:以下項目屬于“服務業——租賃業”
(1)“轉租”行為;
(2)“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
(3)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
(4)出租文化場所;
(5)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
(6)土地租賃。
【注意】動產租賃征收“增值稅”。
(六)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考點: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理解】國家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3.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4.轉讓在建項目
(1)已完成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征收營業稅。
(2)進入施工階段,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5.土地租賃按“服務業——租賃業” 稅目征收營業稅。
(七)銷售不動產
【注意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注意2】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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