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P235)
1、發起人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6個月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例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員中,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有( )。(2007年)
A、董事會秘書 B、監事會主席
C、財務負責人 D、副總經理
【答案】ABCD
4、股票: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可轉換公司債券:20%+1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后,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例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一定比例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并予以公告,該一定比例為( )。(2008年)
A、30% B、20% C、10% D、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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