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持續信息公開
1、定期報告
2、臨時報告
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
(一)定期報告(242)
1、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例題1】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編制并公告季度報告。報告編制并公告的時間應當是( )。
A、會計年度前3個月、6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
B、會計年度前3個月、6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60日內
C、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
D、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60日內
【答案】C
【例題2】第一季度季報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
【答案】√
【例題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的有( )。
A、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B、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C、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2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D、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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