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臨時報告(P243)
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不包括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例題1】根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下列事件中,應當立即公告的有( )。
A、公司經理發生變動
B、公司40%的監事發生變動
C、公司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動
D、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董事會決議
【答案】ABD
【例題2】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項中,屬于重大事件的有( )。(2007年)
A、公司董事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監事辭職
C、公司董事會的決議被依法撤銷
D、公司經理被撤換
【答案】ABCD
(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P243)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P260】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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