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記載有關公司組織和行動基本規則的文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對于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對于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還應當經有其他認股人參加的創立大會。以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后,對于公司章程規定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對于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如果發起人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在此基礎上,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建立公司的組織機構。
(4)申請設立登記。發起人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后,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旦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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