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八節 公司債券 |
第 4 頁:第九節 公司財務、會計 |
第 6 頁:第十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
第 7 頁:第十一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 10 頁:第十二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第十二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題·簡答題】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主要發起人乙企業以經營性資產投入甲公司,并認購了相應的發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業將已經作為出資應當交付給甲公司的部分機器設備(價值2 00萬元)作為自己的資產使用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給甲公司。根據《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乙企業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乙企業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解析】乙企業的行為屬于虛假出資行為。乙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一)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六)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七)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八)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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