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6 頁:第二節 合伙業法律制度 |
第 24 頁:第三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
第 43 頁:小結 |
4.出資的違約情況
(1)誰沒按約定出資誰承擔違約責任。
(2)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3)如果一方違約一方守約:
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之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申請批準另外尋找一個外國投資者來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1)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3)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4)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5)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a.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
b.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c.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d.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e.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
f.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g.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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