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履行出資人機構的設立
【解釋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所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解釋2】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解釋3】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管理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解釋4】國家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對金融類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2)出資人享有權利
包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和出資人其他權利。
【解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者權利,也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職責
①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②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③依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④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⑤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⑥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四)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
1.各級權力機關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各級政府的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3.社會監督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考點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2010年新增)
(一)國家出資企業
1.國家出資企業的類型
(1) 國有獨資企業
(2) 國有獨資公司
(3)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4)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家出資企業的權利
(1)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國家出資企業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依法管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