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簡稱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凡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59號)等規定,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F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側重于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稅基大體相當于工業增加值和商業增加值。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是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征收增值稅。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情形。
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凡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而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4.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5.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提供應稅勞務
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主要有提供加工勞務和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兩大類。
(三)進口貨物
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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