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投保屬于要約,承保屬于承諾;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2.免責條款與格式條款
(1)提示、說明義務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解釋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定一定數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1)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并交給投保人,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
(2)保險憑證(“小保單”)
①保險憑證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3)暫保單
①暫保單是在保險單發出以前由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
②暫保單在保險人正式簽發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者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4)投保單
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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