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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2)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3年判斷題
【高頻考點】: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
(二)貸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貸款人的資格
貸款人是指經批準設立的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我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其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核準登記,同時,金融機構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中,必須要有貸款業務范圍,才能經營貸款業務。
2.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有權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8)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以外的附加條件。
3.貸款人的義務
(1)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3)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
(4)按照合同約定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在對個人貸款時,貸款人應建立貸款面談制度。
(7)個人貸款資金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必須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
(9)對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對貸款人的限制
(1)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和銀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2)信用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關于發放信用貸款的條件。
(3)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關于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規定。
(4)規定了不得對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情形。
(5)自營貸款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6)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三)借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資格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符合規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權利
借款人的權利包括:(1)有權自主選擇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以條件取得貸款;(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4)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5)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3.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人的義務包括:(1)依法向貸款人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材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材料;(2)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予以配合;(3)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4)應當按照借款、貸款發放合同約定的期限清償貸款本息,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5)將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入,并采取保全措施。
4.對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2)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3)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4)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5)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6)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7)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8)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9)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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