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票的記載事項
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須按法定要求記載有關事項。記載事項亦可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2)相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二是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支票的出票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須依法進行,除須按法定格式簽發票據外,還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包括:(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因此,《票據法》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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