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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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重組的概述
1.債務重組的概念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在確定債務重組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債務重組的前提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
(2)債務重組的結果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金額上的讓步)。只有作出金額上的讓步才屬于債務重組,因此,債務人必然有債務重組利得,應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有債務重組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2.債務重組方式
債務重組方式主要有:
(1)以資產清償債務:包括以貨幣資金、存貨、金融資產(股票、債券、基金)、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等清償債務。
(2)將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延期還款),包括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4)混合重組,是指采用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組合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注意: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股權、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改組、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以及債權人沒有作出金額上的讓步等,不屬于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