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頁:第一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特征及范圍 |
第 3 頁:第二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
第 6 頁:第三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
第 9 頁:第四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和處置 |
第三節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科目設置:(1)投資性房地產
(2)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計提折舊或攤銷;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取得租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例4-5】甲公司將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假設這棟辦公樓的成本為72 000 000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經營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每月等額支付甲公司租金400 000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每月計提折舊
每月計提的折舊=(72 000 000÷20)÷12=300 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出租寫字樓折舊 30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300 000
(2)每月確認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4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出租寫字樓租金收入 400 000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一)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前提條件
企業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所在地,通常指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城市。對于大中型城市,應當為投資性房地產所在的城區。
2、 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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