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頁: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23 頁:第二節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30 頁:第三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31 頁:第四節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一節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例14-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設備定制合同,約定乙公司預付部分貨款供甲公司購買原材料,甲公司應嚴格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制造該設備。假定甲公司當年度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制造完成該設備,并送交乙公司驗收合格。假定該設備不需要安裝,乙公司尚未支付剩余貨款。
本例中,甲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制造完成該設備,并經乙公司驗收合格,說明該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乙公司。雖然乙公司尚未支付剩余貨款,甲公司仍可以認為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在同時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甲公司應當確認收入。
【例14-2】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丙公司。丙公司已根據甲公司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了貨款,取得了提貨單,但甲公司尚未將商品移交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采用交款提貨的銷售方式,即購買方已根據銷售方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賣方開出的提貨單。在這種情況下,購買方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說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買方,雖然商品未實際交付,甲公司仍可以認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在同時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甲公司應當確認收入。
【例14-3】甲公司銷售一批高檔彩色電視機給丁賓館。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將該電視機送抵丁賓館并負責調試。甲公司已將電視機發出并收到90%的貨款,但調試工作尚未開始。
本例中,雖然甲公司尚未完成調試工作,但就電視機銷售而言,調試工作并不是影響銷售實現的重要因素。甲公司將電視機運抵丁賓館,通常表明與電視機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丁賓館,在同時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甲公司應當確認收入。
【例14-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 400元。
本例中,甲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銷商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在同時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本例中,甲公司應當確認20 000元的銷售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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