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比如,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又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
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如果某債務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則企業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這類非衍生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企業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等。
(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到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拓展】產生背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產生及其核算特點(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是相關各方利益博弈、妥協的結果。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資產的分類在未來還將不斷地變化、發展、完善。(了解即可)
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對于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既可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該金融資產屬于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金融資產,則該金融資產還可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某項金融資產具體應分為哪一類,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金融資產的分類應是管理層意圖的如實表達。
企業取得一項債券投資,如果管理層的持有目的是只要獲利,隨時可出售,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如果管理層明確表示將持有至到期,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則一般應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如果管理層持有意圖尚未明確,持有時間不確定,則可以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注意:兩類限售股權
1.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股權:(1)重大影響之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2)重大影響之下,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2.對上市公司持有的限售股權(不含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1)重大影響之上,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2)重大影響之下,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
(六)、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1.某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后,不能再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也不能再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三者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3.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
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通常比例為10%),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例外(即不需重分類的情況):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比如因金融危機、政策法規變化等等因素引起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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