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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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20元。
在這種方式下,返還的現金屬于贈送行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且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讓顧客得到20元的實惠,商場贈送的20元現金應不含個人所得稅,是稅后凈收益,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和方案2一樣,贈送現金的商場在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同時還需為消費者代扣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稅額=100/(1+17%)×17%-50/(1+17%)×17%
=7.26(元)
個人所得稅:
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5元(計算方法同方案2)
企業所得稅:
企業利潤總額=(100-50)/(1+17%)-20-5=17.74(元)
應納所得稅額=(100-50)/(1+17%)×25%=10.68(元)
稅后利潤=17.74-10.68=7.06(元)
從以上計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綜合稅收負擔比較如下表所示:
通過比較可以得出,從凈利潤角度看,第一種方案最優,第二種方案次之,第三種方案,即采取返還現金方式銷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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