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12 頁:判斷題 |
第 13 頁:簡答題 |
第 15 頁:綜合題 |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某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6名董事,董事會會議做出如下決議:(1)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2)為拓展市場,成立乙分公司;(3)決定了為其子公司丙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的數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在討論該保證事項時,只有董事趙某投了反對票,其意見已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其他董事均認為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對該保證事項投了贊成票。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均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分公司賠付貨款并承擔訴訟費用。乙分公司無力清償,丁公司轉而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
丙公司在其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未履行債務,A企業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對于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與會董事應如保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
(1)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P61)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P33)
(由于題目要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回答,因此引用上述條文,但是第五章中也有一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說明問題,即“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P232)
(3)對于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的損失,出席會議的6名董事中,除趙某以外,均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未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趙某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題目沒有要求說明理由,不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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