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12 頁:判斷題 |
第 13 頁:簡答題 |
第 15 頁:綜合題 |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中方甲公司擬與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中日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公司為此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部分要點如下:
(1)A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額為252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6%。其中,現金出資98萬美元,通過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取得;其余的154萬美元以專利權作價出資,該專利權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80萬美元,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3)A企業設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由日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經營管理機構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人?偨浝碛芍蟹綋吻覟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上述計劃中的不合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甲公司的投資計劃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處:
(1)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在本題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應不低于500萬美元,甲公司的注冊資本僅為450萬美元,不合法。(或者,根據規定,注冊資本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在本題中,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投資總額不得超過900萬美元,甲公司擬定的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超過了最高限額,不合法。)(P127)
(2)甲公司以專利使用權出資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在本題中,甲公司用于出資的工業產權(專利技術)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的。(P128)
(3)甲公司出資期限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在本題中,投資計劃擬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不合法。(P129)
(4)由總經理擔任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據規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P133)
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購買1臺機器,雙方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機器:機器購買價格為20萬元;乙公司的報酬為8000元。雙方未約定其他事項。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積極與丙公司交涉協商,最終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丙公司處購得該種機器1臺,價款為19.5萬元,乙公司為此支出了4000元費用。乙公司依約將機器交付給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雙方約定的購買機器價格與實際購買機器價格之間的差額5000元歸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000元費用。甲公司表示拒絕,乙公司因此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訴,主張機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該機器確實存在質量瑕疵。
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何種合同?
(2)乙公司主張取得購買機器差價款5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由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行紀合同。
(2)乙公司主張取得差價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在本題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價格5000元買入,雙方對該利益的歸屬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該利益屬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主張取得差價款。(P278)
(3)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000元不合法。根據規定,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負擔。(P278)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丙公司交付的機器設備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別約定,乙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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