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某汽車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3月有關生產經營業務如下:
(1)以托收承付方式銷售A型小汽車30輛給汽車銷售公司,每輛不含稅售價15萬元,開具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價款450萬元,貨物已經發出并辦妥了托收手續,貨款下月才能收回。
(2)銷售B型小汽車50輛給特約經銷商,每輛不含稅單價12萬元,向特約經銷商開具了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600萬元、增值稅102萬元。
(3)購進機械設備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該設備當月投入使用。
(4)當月購進原材料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0萬元、進項稅額10.2萬元,并經國家稅務機關認證,支付購進原材料的運輸費用20萬元、保險費用5萬元、裝卸費用3萬元。
(5)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汽車零部件,取得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萬元、進項稅額1.2萬元,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并取得普通發票。
(6)當月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原材料金額35萬元(其中含運輸費用2.79萬元),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損失為35萬元。
2009年3月該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如下(該企業生產的小汽車均適用9%的消費稅稅率):
①申報繳納的增值稅=102-[3.4+10.2+(20+5+3)×7%+1.2+2×7%-35×17%]=91.05(萬元)
②申報繳納的消費稅=600×9%=54(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企業自行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情況,指出該企業的做法有哪些錯誤之處?
(2)2009年3月該企業應補繳的增值稅。
(3)2009年3月該企業應補繳的消費稅。
(4)假定該企業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故意行為,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如何處理?
(5)如果該企業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采取何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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