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判斷題 |
第 6 頁:不定項選擇題 |
第 8 頁:單選題答案 |
第 9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10 頁:判斷題答案 |
第 11 頁:不定項選擇題答案 |
四、不定項選擇題
1.A
【解析】銷售住房和別墅應繳納的營業稅=(80×100+240×3)×5%=436(萬元)
2.C
【解析】抵頂勞務費應計算繳納營業稅=300×5%=15(萬元)
3.A
【解析】出租寫字樓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40×5%=2(萬元)
4.D
【解析】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5.C
【解析】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該公司當月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436+15+2=453(萬元)
6.D
【解析】房地產開發費用=300+(3000+2800)×5%=590(萬元)
7.C
【解析】準予扣除的項目金額=3000+2800+300+(3000+2800)×5%+495+(3000+2800)×20%=8045(萬元)
8.B
【解析】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9000—8045=955(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955÷8045=11.87%適用稅率30%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955×30%=286.5(萬元)
9.ABC
【解析】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加計20%扣除。
10.AC
【解析】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另外,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1.B
【解析】根據規定,根據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甲公司裁員人員已經達到了職工總數的10%以上,但沒有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也沒有聽取其意見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因此裁員程序不合法;另外,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甲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不合法。
12.AD
【解析】張某認為自己不應當被裁減的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本題中,張某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3.BC
【解析】張某要求在同等條件下被優先聘用合法。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